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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十年中,欧洲发生了大规模的大学改革。 但是,根据一份综合报告《欧洲高等教育改革的进展》,尽管系统性能显著改善,但多样性仍然是欧洲高等教育最显著的特征之一。 由特温特大学高等教育研究中心(CHEPS)的Jurgen Enders教授和Jan File领导的团队担任博士。 该小组由15名研究人员组成,在被监测的33个国家有本国专家。 该项目是两个欧盟研究合同和两个由CHEPS领导的联营公司的合并,该联营公司负责研究整个欧洲高等教育管理和资助改革及其关系。 N对系统性能的影响。 其他主要合作伙伴是位于德国卡塞尔的国际高等教育研究中心和位于奥斯陆的挪威创新、研究和教育研究所。 欧洲1995至2008年间的高等教育体系?在治理改革方面,国家高等教育体制的政策变化是什么?*欧洲高等教育的当前管理状况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欧洲高等教育的现代化议程?*治理改革与高等教育系统绩效之间可能存在哪些联系?在欧洲高等教育的进一步发展中,可以吸取哪些教训和可能的关键治理政策主题?使用了多种方法,包括对每个参与国的利益攸关方的访谈、在15个国家进行的两个机构案例研究、对治理改革文献的二次分析、以及欧盟和国家政策报告。 33个被调查国家的执行摘要、方法、绩效数据、文献调查、国家系统分析和案例研究以及“治理理论”。 它包含将近1000页的印刷材料、表格和文献,构成了欧洲高等教育管理的重要数据库。 报告提出了五项主要政策建议:*欧洲大学应该被赋予更全面的制度自主权。 *自治与问责制之间的平衡需要修改。 *增加高等教育投资和科研。 欧洲是必不可少的。 *当期望治理改革将产生多重和迅速的效果时,需要更加现实。 *应该建立一个欧洲监测系统,以解决高等教育系统改革和绩效的方面,现在在不断变化。 ce的测量范围包括获得机会、教育程度、就业能力、流动性、研究产出、吸引资金的能力和成本效益。 这些方面都是欧洲大学现代化议程的中心内容。 1995年有13个国家拥有中度或高度自治权,2008年有21个,8个国家拥有高度自治权:奥地利、克罗地亚、爱沙尼亚、爱尔兰、荷兰、挪威、瑞典。 2008年,有五个国家的自治程度很低:塞浦路斯、法国、希腊、罗马尼亚和土耳其。 几乎所有拥有高度自治权的国家都有很多新生,尤其是奥地利、荷兰和英国。 自1995年以来,几乎所有国家的治理都发生了重大变化。 但是,报告说:“在许多国家,欧洲公立大学的组织自治仍然受到国家立法、法规和指导方针的限制。 ”只有少数几个国家实施了改革,这些改革已经把决定其内部治理结构的权力真正移交给大学。 ”报告分析了现代化议程中与治理问题有关的以下方面:*引入质量保证制度_减少国家微观管理,增强机构自主性。 新的内部治理结构。 更多地强调机构战略发展和与政府的多年协定。 明确的问责关系。 加强与工商业的伙伴关系。 足够了。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看出,9个国家在大学现代化议程的许多方面都取得了进展,8个国家涉及一些方面,9个国家涉及一些方面,7个国家涉及一些方面。 AWE几乎没有发表任何讲话。 该国研究确定了这33个国家的表现。 研究生产力排名前十位的几乎都在欧洲西北部。 报告称,传统的学院制观念和以共识为基础的决策都面临压力,这为“类似企业”的领导和管理腾出了空间。 它说,现在欧洲似乎对改革本身越来越感兴趣。 欧洲高等教育改革进展的网络链接:第一卷:执行摘要和主要报告:第一卷:执行摘要和主要报告:第二卷:方法、绩效数据、文献调查、国家统计局分析和案例研究,第3卷:治理FICEES:声明:本站所有下载链接均为网络公开资源进行收集,如果不小心侵犯的你的权益,可以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