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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巡回法庭法官裁定,美国大学不能自动要求拥有由联邦政府资助的研究人员的发明。 这项判决可以保护全美国的学术发明家和学生免遭大学强迫签署他们终身工作的权利。 “e Bayh-Dole行动就像推土机一样,要求拥有者远离发明者本身,”雷尼·卡斯万博士说,他是价值数十亿美元的药物Restasis的发明者,也是非营利组织IPAdvocate.org的创始人。 发明者应该能够自己选择与谁合作,为市场和需要创新的人带来创新。 斯坦福的政策对发明人比大多数人更友好,但在本案中获胜的是发明人所有权的总体原则。 分子系统在9月30日的一项裁决中,联邦巡回法庭法官理查德·林恩驳回了斯坦福的论点,即发明人将权利转让给另一个实体Cetus被该大学根据《Bayh-Dole法案》对联邦资助的发明的权利所剥夺。 “从一开始,Bayh-Dole不会自动取消发明人在政府资助的发明中的权利,”法官说。 1980年的联邦Bayh-Dole法案旨在通过允许大学保留对酒吧产生的创新的所有权来避免政府的官僚主义。 LICLY资助的研究由其学者进行。 法官发现,虽然立法要求大学作为联邦基金发明的协调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大学拥有知识产权,也不意味着这个机构应该是将其商业化的唯一手段。 Kaswan说,大多数大学通过强迫学术界和学生向该机构的技术转让办公室披露他们的发明,并要求他们把所有专利申请转让给该大学的独家所有权来实施该法案。 这有效地剥夺了个人发明家对他或她一生的工作的权利。 法院指出,斯坦福的政策比大多数人更友善。 当发明人Mark Holodniy在1988年签署了加入斯坦福的版权和专利协议时,该大学的知识产权管理指南说:“不像工业界和许多其他大学,斯坦福的发明权政策允许所有的权利都保留在如果可能的话,发明家。 ”林恩在判决中说,谁拥有专利权以及以什么条件拥有专利权的问题,通常只是州法院的问题。 但他表示,这一规则有例外,“合同语言是否影响目前的专利权转让或未来转让权利的协议,这个问题由联邦巡回法庭解决。 ”虽然国家法律一般管辖合同的解释,但专利转让条款是否产生自动转让或仅仅产生转让义务的问题与专利案件的诉讼地位问题密切相关。 法官认为,合同语言“同意转让”所反映的“仅仅是对未来权利转让的承诺,而不是对预期利益的立即转移”。 他得出结论说,霍德尼只同意在不确定的时间将他的发明权转让给斯坦福大学,斯坦福大学“没有立即获得霍德尼发明的所有权,因为注册会计师的结果,也没有在发明被创造的时候。 ”Kaswan说,由于《Bayh-Dole法案》30周年即将到来,是时候纠正滥用法律剥夺学术发明者的知识产权所有权了。 随着奥巴马政府和国会推动专利改革,随着国家依赖创新作为经济复苏的引擎,观念的所有权对于将这些想法从发明家的头脑转移到企业家的办公室到消费者的床边标签是至关重要的。 Kaswan博士是佐治亚大学的一位兽医眼科教授,他是亿万富翁药物复苏的知识产权倡导者和发明家。 她对慢性干眼的专利治疗仍然是大学历史上最有利可图的发明,被弗吉尼亚大学专利基金会誉为“改变世界的大学创新”之一。 学术或大学是否拥有发现权的争议不限于美国。 正如上个月在《大学世界报》上所报道的,西澳大利亚大学已经发起了一项高等法院的上诉,反对最高法院法官和随后的全权法院对其一位教授所提出的对发明的知识产权的要求。 联邦法院法官对美国大学不能自动声称拥有研究者联邦资助的发明的所有权是正确的。 然而,另一方面,根据双方签署的协议,大学有权要求研究人员授予大学发明的所有权。 更好的建议是,大学和研究者是本发明的共同拥有者,因为两者都必然是成功完成本发明的原因。 剥夺一方当事人对发明的所有权的协议是不公平的。 大学和研究人员都应该得到这项发明的荣誉。 Leodegardo M.Pruna,Ph.D.COM.:对这个问题的任何分析都需要问,在大学教授的环境中,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关系是否与其他环境有所不同。 如果一个制造鼠标陷阱的公司的员工在她的工作环境中制造了一个更好的鼠标陷阱,那么谁应该拥有更好的鼠标陷阱呢?如果通过利用雇主的资源或预先存在的知识产权(外部当事人无法获得的)来实现本发明呢?答案改变了吗?这里的问题不仅仅是发明家的所有权,而是发明家的背景。 即使没有书面协议,如果由于雇主的工作表现(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超出该范围),雇主拥有其雇员的智力产出也是有先例的。 除了Bayh Dole的要求之外,还有一些基本的服务支付概念不应该被抛开。 以Bayh-Dole为中心,与发明人分享许可证相关收入的要求很宽松,这比雇员在没有这种要求的公司工作要好得多。